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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工利是”的几个劳动法问题

蔡秋琴
2025-02-07 04:44
各位伙伴们,开工大吉!

农历新年伊始,不少人还沉浸在过年的气氛中,另一些人已经投身工作。这些天,朋友圈里不乏各种关于“开工利是”的分享,笔者今天也领了开工利是,还沉浸在兴奋当中^-^ 
那么本期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关于“开工利是”的劳动法问题。
“开工利是”系象征开工大吉、生意兴隆的风俗习惯,本就是讨个彩头的事,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领域,也存在着因“开工利是”引发的纠纷,使得开年积极密切的劳资关系小船,或许说翻就翻。那么,涉及到开工利是的纠纷和疑问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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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开工利是”是否属于工资?
深度研讨之前,先看看近期最热的DeepSeek君怎么说(这似乎快成了研究问题前的“固定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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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答案咋一看似乎没什么问题,不过部分内容细读起来,不大经得起推敲。譬如“红包金额较大且定期发放”,何谓“金额较大”?作为开工红包来讲,怎样算是定期发放?是每年大年初八、初九开工日时都会给员工发开工红包,这就算是定期吗?

围绕这一问题,不少人会先从税务相关规定入手,如此,不妨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的规定: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税务机关的规定来看,个人取得的红包(包含开工红包)属于个人偶然所得项目,而非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应不属于员工工资
再从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上看,“开工红包”似乎也未被包含其中:
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对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并未列举红包所得,或者因劳动者年后开工而在当日工资之外额外获得的红包款项;
其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对于“工资”进行了定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从上述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意思来看,“开工利是”通常不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不是基于员工提供劳动所对应的报酬,因此,“开工利是”属于节后开工时为提升员工积极性、鼓励好好工作的一种福利,不属于员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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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开工利是”单位发还是老板发,有区别吗?

有种意见认为,如果开工利是系老板个人发的,自然不可能属于劳动报酬,其奖励性和随意性更明显;但如果开工利是系用人单位财务操作统一发放的,则可能被认为是工资的一部分。

笔者并不同意这一论断。我们认为,开工利是无论是老板个人发放、还是用人单位财务统一操作发放(包括与开工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均不会改变“开工利是”本身的性质,不因为发放主体和发放形式的差异,就让开工利是从福利风俗转变为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本质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付出的时间(工作时间)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对应报酬;而开工利是虽然通常是基于当日员工“开工出勤”才能获取的收入,但其性质明显区别于劳动报酬,但企业仍需支付员工开工当天的工资。

那么,“开工利是”是老板个人发、还是单位统一发,法律效果存在差异吗?我们认为,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基数时,或者在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这些场合时,如果“开工利是”是由用人单位财务操作、统一在开工当月的员工工资中一并支付的,相较于老板个人发的开工红包,更容易被计入上述基数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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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司法案例中对于“开工利是”的认定

从笔者检索的裁判文书来看,许多法院未对开工红包进行直接的法律定性或评述,涉及到开工利是的争议案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是否计入开工利是的金额问题;另一类是员工直接要求支付包含开工利是在内的工资差额的问题。笔者就检索案例情况总结如下:

(1)是否计入应发工资计算基数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在2024粤0605民初12677号案中,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中直接计入了888元的“开工红包”:“本案中,双方于2022年7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但直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仍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结合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435.80元[(10000元÷29天×2天)+9335元+9666元+10000元+(5000元+开工红包888元)+(5000元+3000元)÷28天×17天]”。
又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工红包计入员工的“应发工资总额”来计算平均工资(详见:2023鲁02民终321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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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要求单位直接支付开工利是的,是否支持
对于劳动者直接请求支付开工利是的,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只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法院在(2023)湘06民终4301号案中判决支持,认为用人单位向全部员工发了开工红包,就不能歧视案件的当事人,而支持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开工红包:“某置业公司向员工发放2023年开工红包200元,不应当歧视黄某,应当向黄某支付200元。”
而较多的此类劳动争议案例中,裁判机关均持否定态度。如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浙04民终461号案件中认为:“李振恒主张报销体检费90元、2019年2月10日开工红包100元,但未提供证据,且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辽01民终8555号案件中认为:“开工红包及金币是被告公司每年春节后上班给员工的福利,依据本人签字进行发放,过期不再补发。赵颖未能提供本人于2月9日签到的证据,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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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结合上述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开工利是”的形成原因理解,尽管司法上对于相关基数中是否计入开工利是金额的判法不一,但目前并无判例明确在裁判文书中阐述认为开工利是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而我们认为,开工利是的性质不属于工资,更不能代替工资或者加班工资的支付;至于开工利是的金额是否应计入劳动者应发工资平均数或者相关基数当中,则应结合发放主体、发放方式、发放是否定额定期等因素,循个案情况进行判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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